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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美术馆志愿者服务守则

添加时间:2014-05-27 00:18:53 浏览:

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,爱国、爱党、敬业;
第二条 遵循“参与、互助、分享、快乐”的服务理念;
第三条 志愿者分为导览员、组织协调员和教员三个组,各组推举组长一人,实行自我管理,接受监督,加强自律;
   导览员服务内容包括:(1)为观众提供参观咨询和导览服务;(2)协助美术馆工作人员完成展览开闭幕式的工作;(3)协助美术馆日常巡场工作及其它临时接待服务。
组织协调员服务内容包括:(1)公共教育活动项目设计和组织;(2)公共教育活动资料收集整理、活动跟进等。
教员服务内容包括:为本馆美术讲座、沙龙、培训及其它公益性艺术专题讲座或交流活动担任主持和教师。
第四条 服务前后应填写《四川美术馆志愿者服务记录本》和《四川美术馆志愿者服务手册》,自觉对服务内容和时间进行记录,并用照片或视频的形式对重要活动过程进行记录;
第五条 志愿者义务
(1)服务时佩戴统一的工作牌,仪表整洁,言辞文明,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和四川美术馆的形象;
 (2) 服从四川美术馆的管理和工作安排,认真完成服务任务,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至少提前3天报告;
(3)遵守四川美术馆的各项规章制度,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,发现问题及时报告;
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
(1)参加四川美术馆组织的志愿者培训;
(2)优先参与四川美术馆举办的面向公众的讲座及其它相关教育活动;
(3)就四川美术馆发展和志愿者服务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;
(4)申请退出志愿者的权利,退出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共教育部并及时交还志愿者工作牌;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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